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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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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7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新增诉讼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涉诉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708号《传票》、(2019)黑01执1918号《执行通知书》、(2019)黑01执2095号《执行通知书》及(2019)黑0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彼岸”)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

  2、诉讼事由

  2017年8月,原告与被告一、张大成、被告二签订《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号),贷款期限为18个月,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贷款总成本为13.5%/年,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满6个月付息,6个月的委托贷款利息合计为当期实际委托银行贷款总金额的5.5%。同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BZHT20170828号的《第三方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号)及《委托贷款协议》项下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张大成、被告二签订《合同编号BADDRZXY20170828〈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BCXY-1),并约定:将《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号)相关条款的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修改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第三方保证合同》(编号:BZHT20170828-001号)》约定:被告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为《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号)、《合同编号BADDRZXY20170828〈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BCXY-1)、《委托贷款协议》。

  张大成、工大高新对贷款本金及其它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会展中心将其位于南岗区南直路216号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新闻中心的编号为黑(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099732号的房产抵押至委托贷款银行名下。原告通过南洋银行向工大集团指定账户总计发放贷款人民币3亿元。因工大集团未能按期支付本金、利息等费用,深圳彼岸提起诉讼,并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数额以被告一实际贷款金额人民币3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的标准,从实际收款日期分别计算,计算至全部贷款到期之日的贷款利息为人民币21,144,444.44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逾期利息数额(贷款逾期利息分两阶段计算,第一阶段逾期利息以被告一实际贷款金额人民币3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从逾期支付利息之次日起,计算至贷款到期之日的贷款逾期利息为人民币5,633,333.33元;第二阶段逾期利息以被告一实际贷款金额人民币3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全部贷款到期之次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19日的贷款逾期利息总额为人民币27,800,000.00元;上述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33,433,333.33元);

  (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00元、开具保函的费用人民币286,000.0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3,286,000.00元);

  (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二、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四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7,863,777.78元);

  (5)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二、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099732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彼岸申请追加张大成为本案被告四,要求其对被告一工大集团债务在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五变更为“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对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二、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诉讼请求七变更为“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708号《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月14日开庭审理。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1: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2: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3:陈圆

  被执行人4:彭海帆

  被执行人5:田坤

  被执行人6: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A101117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3,60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15日。后双方对借款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11月1日。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对此项借款提供担保,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抵押合同》,汉柏科技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以普天公司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哈中院于2019年7月做出了(2019)黑0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6)。

  3、案件的进展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向哈中院申请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01执19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前述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0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二)董蓓与工大集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董蓓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

  被告四: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五: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投资100万元,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8.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一汇款100万元人民币。2017年6月23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成立告知函》,明确融资计划成立,同时,原告借出款项于同日开始计算利息。融资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于2019年6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5)。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哈中院作出了(2019)黑01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工大集团于2019年10月18日前给付原告董蓓1,159,083.33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按年利率8.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15,231.75元,减半收取7,615.88元,由被告工大集团负担;

  (3)被告工大高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董蓓向哈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第(2019)黑01执20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01民初999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三)陈桂兴与工大集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桂兴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通成投资

  被告三:工大高科

  被告四:工大高总

  被告五: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款项。2017年4月20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成立告知函》,确认原告投资500万元,投资期限为18个月,年利率8.8%。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一于2017年10月20日和2018年4月20日分别支付发利息220,602.74元和219,397.26元;原告的投资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于2019年6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5)。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第(2019)黑0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工大集团于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陈桂兴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09,917.81元(暂计至2019年6月17日),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计算;

  (2)被告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通成投资、工大高科、工大高总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案件受理费52,119.42元,减半收取26,059.71元,由被告工大集团、通成投资、工大高科、工大高总、工大高新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涉诉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8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邱召强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邱召强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邱召强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邱召强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选举新任董事。

  邱召强先生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邱召强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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