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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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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9-081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金额合计为16,3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为临2018-089和临2019-020),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分别为人民币9,900万元、7,000万元。因华仪集团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闽05民初191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方: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华仪集团放款99,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2018年9月19日华仪电气与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华仪集团向被告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本金为人民币99,000,000元。

  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两份《股权质押协议》将持有的华仪电气1,36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财产出质给原告,并与2018年9月18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陈道荣、赵爱娥签订了《保证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华仪集团已结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428,925.97元,已构成违约;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亦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1,428,925.97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判令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

  (3)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仪电气1,360万股股票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

  (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闽05民初191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方: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华仪集团放款7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11月29日。2019年3月27日华仪电气与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华仪集团向被告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本金为人民币70,000,000元。

  2019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陈道荣、赵爱娥签订了《保证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华仪集团已结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6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54,713.98元,已构成违约;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亦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754,713.98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2)判令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

  (3)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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