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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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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容百”)、公司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发展”)、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管理”)、北京容百新能源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投”)、遵义容百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遵义容百合伙”)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17,076.07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8.52%,将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3年1月21日。

  ●公司董事刘相烈、张慧清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德贤、赵岑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375.33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85%,将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1年1月21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任董事陈兆华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130.62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29%,将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1年1月21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容百、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容百发展、容百管理、容百科投、遵义容百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二)公司董事刘相烈、张慧清,高级管理人员刘德贤、赵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任董事陈兆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自2019年11月11日起,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26.62元/股;截至2019年12月6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容百、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及一致行动人容百发展、容百管理、容百科投、遵义容百合伙,董事刘相烈、张慧清和高级管理人员刘德贤、赵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任董事陈兆华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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