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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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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19-183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公司股东应大成减持股份的通知,应大成于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62.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本次权益变动后,应大成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3,88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大成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2019-18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第十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3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94,342,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804%。31名股东通过网络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13,587,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20%。

  董事长胡丹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张守鑫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郑上俊、苏致富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益智、董事张伟丽、独立董事王芳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卢赛男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守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现金收购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新增投资高空作业平台并办理融资租赁及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注销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上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郑上俊、苏致富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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