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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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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ST罗普 公告编号:2019-082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8年10月24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900万元至-8,500万元。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至800万元。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748.15万元。2019年4月13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4,570.68万元。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5,311.57万元。

  公司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15,311.57万元、-16,057.72万元,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正确修正。

  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契机,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升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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