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韵股份”)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8号)、《关于对段佩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8号) 的主要内容
经查,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愚恒影业”)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段佩璋实际控制的公司,2018年占用你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为36,880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占用累计发生额32,174万元,约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57%。截至2018年末,有11,123.65万元尚未归还,其中非经营性占用9,575万元。至2019年7月12日,愚恒影业偿还上述全部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占用你公司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如实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段佩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9号)的主要内容
经查,愚恒影业作为你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2018年占用龙韵股份资金累计发生额为36,880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占用累计发生额32,174万元,约占龙韵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57%。截至2018年末,有11,123.65万元尚未归还,其中非经营性占用9,575万元。至2019年7月12日,愚恒影业偿还上述全部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占用龙韵股份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龙韵股份未及时将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如实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龙韵股份的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龙韵股份的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上述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今后公司及上述人员将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