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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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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4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4),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执1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1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3),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苏0582执73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9)苏0582执73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2019)鲁02执1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鲁02执1725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的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康得新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2019)鲁02民初 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23,254.00元。

  (二)、(2019)鲁02执172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19)苏0582执73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A: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B: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申请人C: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苏0582执7345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 (2019)苏0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于2019年12月9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建行张家港分行支付130,294,311.42元;

  2、向建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97,694.00元。

  (二)、(2019)苏0582执734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19)苏0582执73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A: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C: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苏0582执7350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 (2019)苏05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工行张家港分行支付238,247,660.40元;

  2、向工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305,648.00元。

  (二)、(2019)苏0582执7350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2019)苏0582执73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A: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显示”)

  被申请人B: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C: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D: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苏0582执7348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智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 (2019)苏0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智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工行张家港分行支付219,794,397.21元;

  2、向工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287,194.00元。

  (二)、(2019)苏0582执7348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工行张家港分行与智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智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智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五、(2019)苏0582执73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A: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C: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苏0582执734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 (2019)苏0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工行张家港分行支付282,444,340.00元;

  2、向工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349,844.00元。

  (二)、(2019)苏0582执7349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执1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4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

  划转结果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23,000,000股,占康得集团目前所持公司股票2.701%,占公司股份总数0.650%,被划转至华福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名下。本次股份划转为司法强制划转且已经执行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司法划转执行情况

  因华福证券与康得集团、钟玉公证债权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康得集团所持有的23,000,000股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50),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171)。

  华福证券已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中登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将康得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2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0%,司法强制划转至华福证券名下,详情如下:

  ■

  二、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康得集团和华福证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2019年11月26日,康得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23,000,000股已被司法强制划转至华福证券,占公司总股本的0.650%,该司法划转已经执行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康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828,414,68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40%,康得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其他说明

  本次股份权益变动后,康得集团仍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并且仍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被司法执行划转过户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和正常运营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所持股份的变化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登公司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中登持股变化名单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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