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79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达华智能: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77)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5日(星期一)—2019年11月26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下午15:00—2019年11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26号楼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融圣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7,272,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9.919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747,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8070%。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6,779,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9.8745%。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2,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450%。

  4、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律师、黄和楼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91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191%;反对3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9,063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8.2211%;反对353,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1.7789%;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393,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8.8496%;反对3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15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91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191%;反对3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9,063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8.2211%;反对353,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1.7789%;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393,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8.8496%;反对3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15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91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191%;反对3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9,063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8.2211%;反对353,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1.7789%;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393,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8.8496%;反对3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15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律师、黄和楼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0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针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2019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布前6个月(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7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2019年11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自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