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7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签发的(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南山区法院就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小贷公司”)诉被告冠福股份、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及第三人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宸实业”)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6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原告诚正小贷公司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借字S0078号),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6%。,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同日,冠福股份向原告诚正小贷公司出具《转账授权委托书》《借款凭证》(编号为:0012197),申请支取25,000,000.00元借款,诚正小贷公司依约向第三人朋宸实业发放借款25,000,000.00元。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与诚正小贷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保字S0078-2号)同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共同为上述冠福股份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三人朋宸实业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3日向原告诚正小贷公司合计转账还款人民币1,010,640.00元,此外再无归还借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诚正小贷公司遂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南山区法院对该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5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按每日利率16%。/ 30天的标准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按每日利率16%。/30天*0.5*逾期天数的标准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按每日利率16%。/30天*1.5*逾期天数的标准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人民币730,848.36元,其中,利息为人民币500,181.57元,罚息230,090.79元,复利为人民币576.00元;
2、请求依法判决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上海五天对冠福股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决冠福股份、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上海五天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正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00%标准自2018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正小贷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4,731.00元;
3、被告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上海五天对被告冠福股份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福股份追偿;
4、驳回原告诚正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454.24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70,454.24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7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3697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闽0526民初369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法院定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就案号为(2019)闽0526民初3697号原告苏忠辉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冠福股份的合同纠纷在其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同孚实业返还苏忠辉认购协议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苏忠辉支付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的约定年利率8.60%计金额8,600.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向苏忠辉支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息8.60%支付违约损赔金,至10月28日止计金额4,300.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苏忠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369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7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民终1249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签发的(2019)闽民终124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福建高院就上诉人冠福股份(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审原告,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金汇通”)、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科盛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冠福实业”)、林德安(一审被告)、林福椿(一审被告)、林文昌(一审被告)、宋秀榕(一审被告)、林文智(一审被告)、陈忠娇(一审被告)、林文洪(一审被告)、林培英(一审被告)、林友杉(一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8日,恒丰银行在与金汇通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约向金汇通发放贷款50,000,000.00元,而后恒丰银行又与金汇通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动产质押合同》约定,金汇通以付款人为冠福股份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将该商业承兑汇票交付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持有。2018年8月21日,因金汇通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向冠福股份发送《关于请求支付商业汇票款律师函》,提示冠福股份履行付款义务,因公司对该票据存有异议,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诉讼。泉州中院于2018年9月7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29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泉州中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特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2019年6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6)、《关于收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4)。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驳回恒丰银行对冠福股份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冠福股份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福建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77.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依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同孚实业无力偿还债务,且冠福实业、华夏文冠未履行担保义务,公司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124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