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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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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9-135号
债券简称:15海正01 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陈晓华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长蒋国平先生,董事李琰先生、费荣富先生、郑柏超先生,独立董事傅仁辉、赵家仪先生、杨立荣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1人,监事金军丽女士、李华川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沈锡飞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张祯颖女士、高级副总裁邵军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抵押借款增加抵押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楼建锋、张新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楼建锋律师、张新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认为海正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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