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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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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7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进展公告

  股东黄昌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终止股份减持计划暨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公司股东黄昌华先生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13.023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6.00%)。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减资、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内,公司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因黄昌华先生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已过半,现将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13日,黄昌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77,39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44%。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黄昌华先生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需要、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在余下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若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2、截至本公告日,黄昌华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黄昌华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继续关注黄昌华先生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黄昌华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8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15:00至2019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0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108,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8,837,250股的58.995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108,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95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08,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08,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0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08,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童琳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9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并授权总经理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额度自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可循环滚动使用。相关的决议及公告已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近日,子公司江苏沃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2,000万元购买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现金管理的主要情况

  1、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

  2、主要风险提示:

  尽管此次投资的理财产品为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但上述现金管理可能存在协议银行所揭示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早偿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常见风险。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兴业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所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安全性。

  (1)公司财务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四、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意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购买结构性存款的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及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周转需要。

  2、通过适度低风险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六、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不含本次购买产品)

  单位:万元

  ■

  七、备查文件

  1、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563号

  致: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0栋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9年10月24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0栋公司会议室召开,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108,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95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108,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95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5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08,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08,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08,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明珠                                         童琳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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