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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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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19-106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3,081,934.9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5)、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近日收到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的请求内容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二项;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依约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设备款。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相应设备,截止目前,约有90%的设备上诉人尚未投入使用,事实上双方并未就被上诉人交付的设备进行验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上诉人于2018年7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80%验收款,于2019年7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10%质保金的前提为:双方对设备进行验收之后。因此,在双方未就设备进行验收的情况下,上诉人没有支付上述两笔设备款的义务。

  2、一审判决虽然对上诉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调低,但以年利率24%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认定上诉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数额仍然过高,明显显失公平,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应限于利息损失,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标准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2)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等借款合同相比,虽然争议标的均为给付货币,但买卖合同中具体体现为支付价款,有别于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简单地以年利率24%来计算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应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而买卖合同中以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标准计算违约金,突出违约金的惩罚性,造成年利率24%的泛化,有悖于合同法的精神,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约金的认定方式不当,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二)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于近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公司(申请人)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受理,公司的申请内容如下: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900,000元;

  2、强制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290,000元;

  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民初18258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因此,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

  (三)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于近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申请人与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接收材料,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如下:

  申请事项:

  1、恢复(2019)皖0111执33号案件强制执行;

  2、强制被申请人按照(2018)皖0111民初4406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820,071元;

  3、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达成(2018)皖0111民初440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调解书,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皖0111执33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分期付款。

  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在2019年9月30日前足额支付第二笔款项460,035元,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剩余820,071元。

  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特申请恢复执行。

  三、累计涉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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