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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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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作出(2019)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中银绒业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详见中银绒业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9)。

  一、股东参会情况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采取“现场+网络”方式召开。

  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34,673,6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32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877,765,544股;参加网络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8人,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156,908,114股。

  二、会议表决情况

  出资人组会议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1,032,665,031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059%,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得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兴业书字(2019)第【284】号《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宁夏兴业律所事务所律师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于2019年7月9日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中银绒业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详见中银绒业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9)。

  中银绒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次会议议程包括:1、管理人作重整期间阶段性工作报告;2、管理人作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的说明;3、债权人会议核查《中银绒业债权表(二)》;4、管理人作《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5、法院临时确定表决权额;6、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仅一项表决事项,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计7家。其中6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85.71%,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6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4,598,447,822.50元,占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7.46%,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未受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或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税款债权人共计3家。其中3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100%,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3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181,870,047.11元,占全部税款债权总额的100%,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108家。其中106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98.15%,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106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3,089,007,124.32元,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98.36%,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向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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