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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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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9-045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核实,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及说明如下:

  一、请公司审慎核查并披露:(1)2019年5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到期的数量和金额,其中出现违约或延期兑付的信托产品数量和金额;(2)截至9月30日,公司管理的违约或延期兑付信托产品总金额,上述产品是否存在底层资产风险,公司作为管理人已采取或拟采取何种措施督促融资方进行兑付;(3)大额信托产品违约是否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请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1)2019年5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到期的项目87个,金额230亿元,其中正常兑付的58个,金额65亿元,到期未清算的信托项目29个,金额165亿元。

  (2)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到期未清算的信托项目金额276亿元。上述产品涉及的交易对手均为合法存续的市场主体,有房地产、股票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前述延期兑付主要因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变化等原因,交易对手或项目未能如期完工或出售,流动性出现问题。对到期的信托计划,公司一方面与委托人积极沟通协商信托计划延长期限;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督促用款人及担保人还款。为尽快解决兑付问题,公司成立了以总裁为组长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到期未清算项目分别成立清收组,一户一策,积极清收。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包括:督促用款人通过促销等方式加快销售进度、加速资金回笼;敦促用款人积极对外融资获得新的还款来源;要求交易对手增加保证、抵质押担保等增信措施;开展项目、债权、股权等资产转让;寻求第三方企业债务重组;通过司法途径处置资产等。

  (3)2018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实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同时在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共同作用下,金融去杠杆进程加快,部分企业融资能力受限。在此情况下公司部分信托项目的融资方出现违约,未能及时、足额归还信托资金,进而导致公司部分信托产品未能如期兑付,以及因上述情况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将会降低公司信托业务收入,同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6月30日,公司已知作为被告涉诉案件12宗,诉讼金额50.23亿元,其中公司主动管理类信托计划相关诉讼的涉诉金额50.22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诉讼相关的信托业务中是否存在由公司或国之杰提供担保、远期受让等任何形式兜底承诺的情形;(2)上述诉讼是否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上述诉讼情况为“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注:即截至2019年8月31日,参见2019年半年报第113-114页“3、未决诉讼”)。

  (1)上述涉诉的信托业务中安信信托提供担保、远期受让等形式兜底承诺的金额为49.98亿元,其中有8.14亿元由国之杰提供了担保。明细如下(金额均为截至8月31日):

  ■

  注:上述第一项已部分还款,目前余额为9000万元;第四项已完成还款;第五项已达成和解协议。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4]127号)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承诺可能被认定无效。

  因此,公司上述涉诉信托项目中存在的远期受让投资者所持信托受益权的承诺是否构成保底承诺,该承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后果和对公司的影响从法规层面难以确定,须待司法机关的实践判例作为判断依据。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暂未对相关诉讼予以披露。同时,截至2019年半年报披露之日,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冻结、强制执行及暂缓执行等实质进展情况发布了相关公告,进行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在准备本问询函回复公告的过程中,公司收到涉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判决书。公司正在征询律师对以上判决是否改变上述对公司重大影响判断的意见。根据判断结果,公司将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请公司审慎核查并披露:(1)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合规性风险;(2)逐笔核查公司存量信托产品的最终资金投向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方利益输送、资金占用或挪用。

  回复:

  1.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开展信托业务,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但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过程中,过往经营中存在合规意识不强的问题。例如本问询函第二问关于涉诉相关信托业务保本承诺的情况确实存在,该行为即违反了前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合规风险。针对上述问题,公司遵照上海银保监局监管要求,正在认真逐项整改。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厘清管理职责;树立全面合规文化,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合规水平。

  2.公司按照问询函要求,布置业务部门和风险合规部门在信托业务受托人职责范围内逐笔核查了存量信托计划的融资方及其直接资金投向,未发现资金投向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资金占用或挪用的情形。

  四、截至2019年10月8日,国之杰累积冻结的股份占其所持有你公司股份数的70.36%。请国之杰结合自身资产负债率、对外担保情况、逾期债务情况、涉诉情况等,审慎核实并披露目前的偿债能力,并说明所持有的你公司股份是否有被司法处置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失去对你公司的控制权。

  回复:

  根据国之杰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国之杰财务状况如下:

  (1)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9月末,国之杰总资产约为280亿元(按资产市值计算),主要资产为持有的包括安信信托在内的部分金融企业股权及其他一些非金融企业的股权、部分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债券。国之杰总负债约为85亿元,其中对金融机构的负债合计60.77亿元,其它负债为24.23亿元;国之杰目前的整体资产负债率约为30%,剔除持有安信信托股票市值,资产负债率约65.3%,整体来说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2)对外担保情况

  国之杰对外担保67.6亿元。

  (3)逾期债务情况

  截至目前,国之杰直接负债逾期金额合计约24.2亿,其中2.98亿已达成和解;剩余21.2亿国之杰正与相关方积极协商解决纠纷事项。

  (4)涉诉情况

  除上述债务逾期发生诉讼外,国之杰对外担保涉诉金额约19.75亿,其债权人已经同意展期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0.9亿元为安信信托相关业务提供担保目前在积极安排还款中。

  截至目前,国之杰持有安信信托股份为28.68亿股,司法冻结股份为20.17亿股,前期法院发出司法强制处置的股份为0.65亿股,截至2019年9月30日其中的0.5亿股对应的债务已经还清,剩余0.15亿股被冻结股份经法院出具司法文书确认暂缓执行,综合上述情况,目前不存在所持有的安信信托股份被司法处置的风险,也不存在司法处置导致失去对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以上为本次回复的全部内容,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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