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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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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9-08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关于案件(一)、(二)、(三),公司已按照法院判决履行3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四)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四起案件公司均处于被告地位。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案件(一)、(二)、(三),公司已按照法院判决向原告支付10,102万元,相应增加2019年度合并报表营业外支出10,102万元,减少2019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76.5万元。关于案件(四),由于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8)京03民初531号、(2018)京03民初765号、(2019)京03民初139号、(2018)京03民初533号],就以下诉讼分别做出判决,具体如下:

  一、四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法院判决情况

  (一)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因为保管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857.1869万元。

  1、一审裁定情况[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3725号]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湾公司”)涉嫌重复质押以获取贷款,且质物的真实性存疑,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处理。因此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中泰公司的起诉。

  2、二审裁定情况[(2018)京民终13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上述诉讼情况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5年3月28日、2017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8年8月31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判决情况[(2018)京03民初531号]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对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221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经强制执行后,原告中泰公司的债权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驳回原告中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221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为:大连港湾公司偿还中泰公司借款本金49,998,5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4年7月20日,应付利息人民币5,414,847元;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49,998,500元为基数,月利息18%。为标准计算)】

  4、案件执行情况

  原告依据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2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大连港湾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三中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公司已按照法院判决履行30%的补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3,404万元。

  (二)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第三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

  中泰公司因为保管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第三人大连港湾公司,要求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本公司赔偿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截至2018年8月31日利息损失合计4,707万元,实际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日止)、滞纳金等。

  上述诉讼情况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8年12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法院判决情况[(2018)京03民初765号]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对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22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债务人大连港湾公司及其担保人强制执行后中泰公司的债权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驳回中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22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为:大连港湾公司结欠中泰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4年7月20日,应付利息201万元,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基数,月利息18%。为标准计算相应利息)】

  2、案件执行情况

  原告依据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220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大连港湾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三中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公司已按照法院判决履行30%的补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3,303万元。

  (三)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泰公司因为保管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借款本金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4年7月20日,应付利息为510万元;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8%。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日止)。

  上述诉讼情况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9年3月22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法院判决情况[(2019)京03民初139号]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对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的对债务人大连港湾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强制执行后中泰公司的债权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驳回中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22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为:大连港湾公司尚欠中泰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4年7月20日,应付利息510万元,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基数,月利息18%。为标准计算相应利息)】

  2、案件执行情况

  原告依据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初字第1220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大连港湾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三中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公司已按照法院判决履行30%的补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3,395万元。

  (四)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

  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卉”)因为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8亿元。

  1、一审裁定情况[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8779号]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质物玉米是否存在这一基本事实存疑,且大连市公安局对借款人、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曲民合同诈骗已立案,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上海睿卉的起诉。

  2、二审裁定情况[(2018)京民终136号]

  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上述诉讼情况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5年8月1日、2017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8年8月31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一审判决情况[(2018)京03民初533号]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判决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对原告上海睿卉被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4)京国立执证字第008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债权经强制执行[执行依据即(2014)京国立执证字第008号执行证书]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上海睿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认为北京三中院作出的判决书存在错误,已向北京高院上诉。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案件(一)、(二)、(三),公司已按照法院判决向原告支付10,102万元,相应增加2019年度合并报表营业外支出10,102万元,减少2019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76.5万元。关于案件(四),由于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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