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19-082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货款合计 1,418.75万元;2、违约金355.7万元。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已于2018年度对应收上海韵彬的货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公司”或“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就与上海韵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韵彬”或“被告一”)、国储(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储天津”或“被告二”)合同纠纷事项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川0113民初3580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受理该案件。现将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韵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国储(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418.75万元,违约金355.7万元;

  2、判令被告二就上述欠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担保费。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与上海韵彬于2018年6月、7月签订了四份《销售合同》开展贸易合作,约定公司向上海韵彬销售价款共计1778.5万元的化工产品,国储天津为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公司与上海韵彬已签订或将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上海韵彬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前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向上海韵彬交付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多次向上海韵彬和国储天津催收货款。但截至起诉之日,上海韵彬仍未支付货款1418.75万元及违约金355.7万元,国储天津亦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公司认为,以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威尔”)与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00万元。此案一审已于2018年9月19日审理完毕,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东方威尔的诉讼请求。东方威尔不服一审判决并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19年9月3日,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东方威尔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案已审理终结。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公司已于2018年度对应收上海韵彬的货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8号),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川0113民初3580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