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之投资子公司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因在原告凯维齐与被告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与案涉事实有利害关系,为查明事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案件涉及金额:工程款128,756,434.17元,保证金2,0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之投资子公司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因在原告凯维齐与被告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与案涉事实有利害关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追加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现将涉案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 受理机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原告:凯维齐
被告: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4、 案号:(2019)黔02民初102号
二、诉讼案件的事由、请求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5日,经平等友好协商,被告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就盘南产业园区盘南大道工程建设项目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招标文件均属于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道路路基土石方工程(控方、填方)、路面工程(含水稳层、面层、人行道及铺装)及附属工程(堡坎给排水、电力电信土建工程、涵洞、景观绿化工程、路灯),道路全长13,915.599米,合同暂估价13亿。合同同时约定道路路面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单位初验收后24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75%,32个月内支付15%,36个月内再支付10%,原告作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013年5月31日,原告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等均与被告和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全一致,原告凯维齐负责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全额投资、履行全部义务并享有全部收益,凯维齐是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挂靠的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了5,000万保证金(之后被告退回了3,000万元保证金),并组织资金、人力、机械进场施工,因被告征地拆迁未完成等原因,工程多次延期施工。2016年11月7日,被告委托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招标,2016年12月被告向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价下浮10%,工期21个月,此时原告已经完成并经被告审计的工程造价为859,497,643.50元。之后原告继续施工,2017年8月10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被告随后委托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计,2017年10月17日,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盘南产业园区盘南大道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工程造价为1,519,008,460.60元,被告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签字盖章确认了该审计结论。
原告认为:中标通知书之前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应当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为859,497,643.50元,中标通知书之后完成的工程造价应当按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下浮10%计算工程造价,因此中标通知书之后完成的工程造价应为659,510,817.10×90%=593,559,735.39元,加上859,497,643.50元之后就是该工程的计价,即1,453,057,378.89元。根据合同关于道路路面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单位初验收后24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75%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8月10日前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089,793,034.17元,但被告仅支付了961,036,600元,尚欠工程款128,756,434.17元,且还有2,000万元保证金没有退回。
原告认为:被告因为拆迁问题已经造成原告非常严重的损失,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导致原告负债累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8,756,434.17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2,0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经审查,案涉事实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追加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预测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