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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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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世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连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连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否

  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购回了质押给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 16,502,658股公司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股份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月19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2)。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主要为应收麦芽销售周转款增加。

  2、预付账款较年初增加,主要是本季为大麦收购旺季,预付大麦收购款增加。

  3、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下降,主要为酒泉公司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转入存款。

  4、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年初下降,主要为上年末确认的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本期随股票市值上升而转回。

  5、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主要为本期以货币资金支付材料款,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减少。

  6、预收款项较年初下降,主要为本期末预收销货款减少。

  7、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加,主要为本期收到包装物押金增加。

  8、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增加,主要为本期末计提的市场费、年内修理费等暂未使用完毕。

  9、资产减值损失较上期增加,主要为本期收回黄河工业园项目履约保证金。

  10、投资收益较上期减少,主要为本期证券投资处置损失增加。

  1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期增加,主要为本期随股市回暖,证券投资市值上升。

  12、所得税费用较上期增加,主要为本期证券投资市值上升转回递延所得税费用。

  13、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期减少,主要为本期啤酒销量下滑及增值税率下调,计缴的相关税金减少。

  14、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期增加,主要为本年度因项目计划使用较大资金,故将上年计入投资支付的现金的银行存单本期分类为现金。

  15、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期增加,主要为本期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经营期限于2019年8月15日到期。2019年8月10日、2019年9月27日,新盛工贸先后召开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就延长其经营期限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但均未获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有关上述新盛工贸两次股东会会议的详细情况请参阅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29日和2019年10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2)、《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3)和《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进展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4)。

  目前,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但尚无法正常延续一事将对公司现有控股股东的地位造成重大不确定性影响。据公司董事会了解,新盛工贸相关股东将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争取摆脱目前的困境,不排除公司第一和第二大股东之间产生新的法律诉讼的可能。公司将密切关注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下表列示的是公司本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事项相关展情况的披露索引: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9(临)—38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一)变更原因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准则和《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据此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按照《通知》要求,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执行《通知》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三)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与财务报表格式相关的会计政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的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通知》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针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涉及财务报表部分项目的汇总或分列列报,对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以及核算结果无影响,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有关准则、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公司董事会十届九次会议会议记录、决议;

  3.公司监事会十届九次会议会议记录、决议。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9(临)—39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0月30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将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瑞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拟将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瑞华所变更为大华所,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人民币60万元。该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和友好协商,征得其理解和支持,瑞华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对瑞华所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5、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

  6、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 1101

  7、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资格证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已与瑞华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支持。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同意变更大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已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大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事宜另行公告。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大华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十届九次会议会议记录、决议;

  5.公司监事会十届九次会议会议记录、决议。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9(临)—4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9日以传真、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九时在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

  4、会议由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议案一、《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有关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详细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9-7)和《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8)。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议案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有关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8)。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议案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关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9)。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事宜另行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十届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9(临)-4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9日以传真、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九时在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梅花女士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有关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详细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9-7)和《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8)。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议案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有关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8)。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议案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关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39)。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十届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依据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王重胜  李培根   贾洪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拟将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瑞华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为继续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拟将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瑞华事务所变更为大华事务所,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人民币60万元。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合理理由。

  2、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聘请的瑞华事务所对此变更事项无异议。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大华事务所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重胜  李培根  贾洪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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