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凌国际”、“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就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一审被告”、“上诉人”)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已受理。被告东凌实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州中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理,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被告东凌实业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经广东高院审理,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近期,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判决公司与东凌实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并判决东凌实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95.77万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5,704,476.50元。上述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8月19日、2019年10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18)、《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42、2017-07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59)。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东凌实业《上诉状》,东凌实业不服一审判决,就(2017)粤民初81号案件向广东高院提交了上诉状,将本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公司收到《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511自编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三)上诉状[一审案号:(2017)粤民初81号]的诉求情况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其所主张的违约金人民币10,295.77万元;
2、请求判令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原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暂未有生效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尚未有生效判决,故公司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