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8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其中,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终554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
被告方: 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合同项下黄金价款3,798.9万元,租赁费4,145.4元,合计37,993,145.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018年9月13日,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二)诉讼进程情况
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6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黄金价款37,989,000元;
2、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租赁费4,145.40元;
3、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黄金价款违约金(以37,98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黄金价款付清之日止);
4、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租赁费违约金(以4,145.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5、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利息(以黄金价款37,989,000元和租赁费4,145.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6、刚泰控股对上述五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刚泰控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国鼎黄金追偿;
8、驳回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6,766元,由国鼎黄金、刚泰控股负担。
上述情况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终5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66元,由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国鼎黄金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若执行本次终审判决,将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19)浙01民终554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