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4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1月5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11月5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9年11月5日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发行的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22340,债券简称:14武控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5日支付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和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和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4武控01,债券代码为122340。
(四)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6.5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为4.7%。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为4.95%。
(七)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十二)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武控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的规定,本期债券调整后适用的票面利率为4.95%。每手“14武控01”(面值1,000元)派息49.50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49.50元(含税)。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4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1月5日
(三)债券摘牌日:2019年11月5日
(四)债券付息兑付日:2019年11月5日
四、本次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武控01”持有人。
五、本次本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QFII(RQFII)缴纳公司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思
联系人:张贞琳
联系电话:027-85725739
邮政编码:43006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626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