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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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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341号文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对象为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投资者,发行数量为76,663,600股,发行价格为65.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22,568,035.1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77,431,956.89元。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9)第1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牧原股份连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9年8月30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交通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9年8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衡水冀州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州牧原”)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建设,2019年10月17日,公司已将相关募集资金全部增资至冀州牧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牧原股份、冀州牧原连同招商证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甲方1、甲方2共同构成甲方):

  甲方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衡水冀州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1101560038719610000,截止2019年10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冀州50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如果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自强、张燚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三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秦英林先生的通知,获悉秦英林先生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办理了解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秦英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83,158,5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5%;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93,889,440股,占公司总股本18.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563,739,842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4.14%。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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