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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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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8 证券简称:青岛银行 公告编号:2019-03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0月15日(星期二)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15:00起至10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青岛银行总行五楼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郭少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注:上表中“股数”,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比例”,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相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影响A股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元媛律师和张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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