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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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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9-070
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胜诉,二审诉讼待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一审已判决,因第三人提起上诉,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融租”)作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洛斯公司”)等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068)。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342号〕(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判决书”),确认现由格洛斯公司占有的物产融租与格洛斯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WZ-G1-0201-201708001)项下租赁物(989项,2333件/套)由物产融租享有所有权,并确认物产融租对格洛斯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律师费40万元,另驳回第三人广东粤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租赁”)、聊城金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聊城金柱”)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物产融租收到杭州中院发来的粤财租赁、聊城金柱因不服杭州中院的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诉状,请求二审撤销或部分改判杭州中院判决书判决内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已判决,因第三人提起上诉,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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