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信和、原告)诉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科技、本公司或被告)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向浩天信和支付报酬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并驳回浩天信和其他诉讼请求。按照法院判决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在本期计提预计负债1,013,800元(详见2019年6月21日, 公告编号:2019-050)。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7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浩天信和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2019年6月21日, 公告编号:2019-050。
三、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浩天信和支付报酬1,000,000元;
2、驳回原告浩天信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本公司负担13,800元,由浩天信和自行负担40,000元。
(二)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00元,由本公司负担13,800元,由浩天信和自行负担53,800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就本案,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013,800元。根据二审判决,公司追加计提预计负债13,800元。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78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