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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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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7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要求,公司对上述不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17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办理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7-102号公告。

  2019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已离职,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述3人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45,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9-052号、临2019-054号。

  2019年8月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2019-055号),公司通知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止申报期间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由于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对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1,714,4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254028;公司已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相关申请文件,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0月11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回购注销作出决议。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注册资本相应减少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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