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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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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9 股票简称:江山股份 编号:临2019—054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通达”)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福华通达向银行申请本金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亿元(含本次担保),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亿元(福华通达实际向银行借款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由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华集团”)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进展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关联人福华通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2亿元的担保额度(详见公司2019年6月1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编号为临2019-034号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确定的担保限额,近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或“邮储银行”)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福华通达向邮储银行申请本金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

  法定代表人:张华

  注册资本:781,433,993.15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草甘膦原药(草甘膦含量95%、93%、90%)、草甘膦制剂(41%草甘膦异丙铵盐水剂、62%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33%草甘膦铵盐水剂、75.7%草甘膦铵盐粒剂;氯碱(氢氧化钠、液氯、盐酸、三氯化磷)及中间产品(次氯酸钠)、六甲基四胺、多聚甲醛;销售附属产品(氯甲烷、甲缩醛)、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相关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评级情况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福华通达的评级为AA级。

  (三)财务及融资现状

  福华通达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

  鉴于公司董事长薛健先生、董事张华先生、陈吉良先生分别担任福华通达副董事长、董事长、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三)款规定,福华通达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行

  债务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之日起两年。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此条款为邮储银行担保合同的格式条款,福华通达承诺此笔贷款将于到期日2020年9月28日归还,不涉及展期)。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福华通达目前将资产委托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情况正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福华通达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可以实现双方融资方面的协同,高效利用信贷资源,降低公司及被担保方融资成本。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反担保

  为了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障公司担保债权的实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福华集团为公司本次本金金额为7000万元的担保及前期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担保(详见公司2019年9月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2019-049号公告)均提供了反担保。

  2019年9月29日,公司与福华集团、福华通达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及《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担保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保证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

  甲方为丙方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最高限额债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壹仟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甲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此,乙方自愿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就丙方在主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反担保。

  (1)反担保的范围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元、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所有债务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壹仟万。

  (2)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2)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同时,乙方对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整地履行某项义务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履行该义务,乙方应当按要求无条件履行。如果甲方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乙方就应立即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偿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等。

  (3)反担保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2、《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

  甲方为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柒仟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甲方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在此,乙方自愿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就丙方在主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反担保。

  (1)反担保的范围

  根据上述《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甲方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人民币柒仟万元、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2)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同时,乙方对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整地履行某项义务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履行该义务,乙方应当按要求无条件履行。如果甲方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乙方就应立即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偿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等。

  (3)反担保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8亿元人民币(含 本次担保,不含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88%;实际担保余额为1.7亿元人民币(即福华通达实际向银行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3%。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总额为4,300万美元,按2019年9月27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约为30,414.3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69%,实际担保余额为0(即子公司实际向银行借款金额)。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

  4、《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5、《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

  6、《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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