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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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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19-12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赫美集团”)于2019年8月2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公告》”)。经事后核实,发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部分内容披露有误,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1、 新增关注函问题一回复之“一、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赫美智科业务提供担保履行审议情况”。

  2、 原《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第2页和第3页问题一之“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后,签署的有关代偿责任的具体合同条款”回复表格中删除“深圳前海联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行。并调整表格合计数。

  3、 原《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第8页“二、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后历年合作规模及放款余额”表格数据进行调整并新增“累计回购代偿责任余额”、“累计垫付本金”数据。

  4、 原《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第8页“三、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前,签署的有关代偿责任的具体合同条款表格”新增“深圳前海联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行,并调整表格合计数。

  5、 原《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第13页(关注函问题二回复)表格新增“深圳前海联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行,并调整表格合计数。

  更正后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全文如下:

  2019年5月14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6号),要求你公司说明你公司为各渠道借款人的借款承担代偿责任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并要求年审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你公司于6月14日披露了回复公告,于7月4日披露了年审会计师及律师的核查意见。我部关注到如下事项,请你公司予以进一步说明:

  1、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称“代偿责任涉及贷款主体均为单个自然人,无法认定实际被代偿主体和代偿期限,且规模及数量较为庞大;同时,提供代偿责任为P2P平台及金融居间公司业务经营的行业惯例,属于正常业务经营范畴”,故代偿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

  (1)请以列表方式逐笔列示你公司为各借款人承担代偿责任的具体合同条款。

  回复:

  一、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赫美智科业务提供担保履行审议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上述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赫美智科向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已于2016年8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4)。

  二、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后,签署的其他有关代偿责任的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单位:元

  ■

  三、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后历年合作规模、放款余额及累计回购代偿责任余额、累计垫付本金

  单位:元

  ■

  注:上述回购代偿责任余额及垫付本金及利息指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通过回购债权或垫付资金履行代偿义务的累计金额。

  根据赫美智科、赫美小贷提供的业务合作协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仅有2018年签署的协议,但根据赫美智科、赫美小贷账务数据发现其2016-2017年度存在业务合作,由于合作协议的缺失,无法判断相关合作协议的具体签署时间是否为赫美小贷并表后,故本次更正中将其移出上表;根据赫美智科、赫美小贷提供的业务合作协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心科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仅有2017年签署的协议,但根据赫美智科、赫美小贷账务数据发现其2016年度有业务合作,由于合作协议缺失,无法判断相关合作协议的具体签署时间是否为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后,故本次更正中将其移出上表。

  四、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并表前,签署的有关代偿责任的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单位:元

  ■

  备注:1、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赫美小贷”;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赫美智科”;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联合金控”;公司于2015年11月与联合金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收购联合金控原持有的赫美智科40%股权,原持有的赫美小贷51%的股权。该次交易完成后,联合金控不再持有赫美智科股权,仍持有赫美小贷44%股权。除上述交易情形外,公司与联合金控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部分合作平台与赫美智科、赫美小贷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放款规模,仅能统计实际放款金额。

  3、代偿余额指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已履行代偿义务且尚未追偿的金额;放款余额指赫美智科和赫美小贷依照合同约定需承担代偿义务,但未触发代偿条件或已触发代偿条件但未履行代偿义务的金额。

  (2)请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内容,明确说明代偿责任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提供充分、客观的依据。

  回复:经公司自查发现,部分涉及赫美小贷或赫美智科承担代偿责任的文件的签署时间早于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时间,具体如下:

  ■

  据此,在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完成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前发生的上述业务,公司并无对其对外承担“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业务外,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涉及的其他“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的协议签署时间晚于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时间。上述代偿责任由于涉及贷款主体均为单个自然人,其规模及数量较为庞大,无法逐一确认被代偿主体;且如贷款主体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的代偿责任自然消除;同时,根据对各同行业平台了解,提供代偿责任为P2P平台及金融居间公司业务经营的行业惯例,属于正常业务经营范畴。公司未对该等“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存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上的瑕疵。

  涉及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的代偿义务事项,公司均已于《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未进行任何隐瞒或虚假披露。

  截至2019年6月30日,赫美智科及赫美小贷代偿余额为13.61亿元。

  (3)请提供你公司为各借款人承担代偿责任的合同作为备查文件。

  2、年审会计师及律师未按年报问询函的要求,就代偿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以及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及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严格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公司年审会计师和律师认为,就赫美小贷、赫美智科成为赫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之前与上述合作方发生的业务,赫美集团并无对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对外承担“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的权利和义务。

  就赫美小贷、赫美智科成为赫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之后与合作的贷款渠道公司发生的业务,赫美集团应当对赫美小贷、赫美智科对外承担“代偿”等相关责任事项进行审议和信息披露。根据赫美集团的确认及其公告信息,公司未对该等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但分别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公司年审会计师和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存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上的瑕疵。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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