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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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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8 证券简称:章源钨业 编号:2019-052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2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泽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95,565,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35%,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95,196,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03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69,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93,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95,565,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93,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95,565,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93,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93,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93,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金诗晟、王隽然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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