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5816109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自然人赖积豪先生(以下简称“原告”)因与公司、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项4000万及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为18161096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详情请参见公司发布的2018-07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初1400号),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赖积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2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605元,均由原告赖积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