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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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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12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收到上海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于2019年9月1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35号)和《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34号)。根据相关要求,现将两份文件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合计增持*ST鹏起股份91,588,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所持有的*ST鹏起的股东表决权归属于一般级委托人宋雪云。2018年9月5日,宋雪云向优先级委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声明函》,表示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将其全部让渡于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同时,解除其本人与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优先级委托人。2019年7月12日,宋雪云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至报告书出具之日,其不再持有通过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增持的*ST鹏起股份91,588,168股的权 益。本次权益变动前,宋雪云持有*ST鹏起股份122,800,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宋雪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鹏起398,474,9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73%。本次权益变动后,宋雪云持有*ST鹏起31,212,3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8%; 宋雪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鹏起306,886,807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17.51%。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宋雪云持有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8年度,你公司发生多起对外违规担保事项,截至2018 年12月31日,你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15.7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04%。上述对外违规担保均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协议由董事长张朋起个人决定签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截至2018年6月30日,你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9.03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39%。相关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协议由董事长张朋起个人决定签署。你公司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4.2018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预付账款余额中款项性质属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合计金额 74,678.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19%。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向公司大股东曹亮发累计借入资金分别为7,370万元、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末、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3%、4.98%;2017年向公司董事曹剑累计借入资金4,0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88%。你公司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5.关联交易情况...(6)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上述资金往来,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釆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实际控制人限期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张朋起:

  经查,你作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你作为*ST鹏起董事长,对*ST鹏起未及时披露宋雪云权益变动情况、未及时披露对外违规担保事项、2018年半年报未披露对外违规担保事项、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等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2018年末,*ST鹏起其他应收款余额、预付账款余额中款项性质属于你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合计金额74,678.96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尚未归还。你作为*ST鹏起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ST鹏起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两项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将积极釆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实际控制人限期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8日

  报备文件:

  1.上海证监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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