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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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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6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54,026,550.09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近日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0号、(2018)黑01民初1082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诉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哈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哈特科技”)

  2、 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9日,债务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与中安百联签订了编号为XYJK-2017009-01-JKHT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工大高新与中安百联签订《保证合同》,但未完成法定审议程序。北京哈特科技与中安百联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因债务人违约,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北京哈特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罚息等,哈中院于2019年1月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2月23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3、 诉讼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哈特科技对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0063号执行证书中“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以及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按照0.05%/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获得清偿之日止的罚金;2、借款利息人民币4,755,555.56元(包括2018年3月15日应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000,000元和2018年4月1日应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55,555.56元),以及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至该应付借款利息获得清偿之日止按照9.6%/年计算的复利,自2018年4月1日开始至该应付借款利息获得清偿之日止按照9.6%/年计算的复利;3、公证费人民币580,000元;”部分确认的工大高总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驳回原告中安百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287.94元,由被告北京哈特科技负担。

  (二)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建筑”)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0年9月11日,红博商贸城作为发包方,潮阳建筑作为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潮阳建筑承包红博商贸城的黄河公园工程项目。2018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潮阳建筑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红博商贸城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并请求公司对红博商贸城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2月4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9)。

  3、诉讼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潮阳建筑工程款54,026,550.09元(其中包含质保金8,018,457.10元)。

  (2)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潮阳建筑逾期支付工程款54,026,550.09元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其中46,008,092.99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起,质保金8,018,457.1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潮阳建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324.02元(潮阳建筑已预交897,402.24元),由潮阳建筑负担104,477.76元,由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负担330,846.26元。

  现公司对此案件拟提起上诉。

  二、 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中安百联诉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为工大高总向中安百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约定无效;潮阳建筑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拟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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