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9日核发的《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2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9,360,0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46,319,000.00元(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13,521,000.0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9,520,000.00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255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分别存储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安信证券股份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已于2019年8月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南通海一电子有限公司、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交通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南通海一电子有限公司、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分别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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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之高性能低压腐蚀箔扩产技改项目
甲方: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南通海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6008605018170132641,截至2019年09月05日专户金额为53,935,8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低压腐蚀箔扩产技改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拟使用募集资金向丁方进行分期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办券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当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田士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二)四方监管协议之高性能低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
甲方: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19614629100023423,截至2019年09月05日专户金额为6,6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低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拟使用募集资金向丁方进行分期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办券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当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田士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三)四方监管协议之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
甲方: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19614629100023547,截至2019年09月03日专户金额为8,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拟使用募集资金向丁方进行分期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办券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当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田士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南通海一电子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高性能低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
3、公司与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项目)。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