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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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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2019-053号
债券代码:143295 债券简称:17象屿0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19日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发行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象屿01。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43295.SH。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发行主体: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期限:5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公开发行方式。

  8、发行对象: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9、票面利率:5.18%。

  10、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95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

  11、起息日:2017年9月19日。

  12、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9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4、兑付日:2022年9月19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18%,每手“17象屿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8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18日。

  2、本次付息日:2019年9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9月18日(该日期为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象屿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9号国际航运中心E栋9楼

  联系人:赖晓娟、卢楚琴

  联系电话:0592-6516003

  传真:0592-5051631

  邮政编码:361000

  2、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人:何嘉颖

  联系方式:020-87555888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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