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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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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8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7号)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美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733,761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32.4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37,165,869.2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2,896,00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121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和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9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重庆三美分装项目”(原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用于“三美股份供热系统改造项目”(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2、原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就原项目“重庆三美分装项目”募集资金的监管,公司分别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金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垫江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和长江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在2019年3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9年9月9日,原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为142,896,758.11元(含本金142,240,000.00元、利息收入净额99,022.00元、现金管理收益557,736.11元),其中92,896,758.11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含本金92,240,000.00元、利息收入净额99,022.00元、现金管理收益557,736.11元),50,000,000.00元用于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

  (2)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使用原项目闲置募集资金92,240,000.00元购买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单位结构性存款195613号产品”已于2019年9月3日-5日完成赎回,实际收益283,543.23元。截止2019年9月9日,公司使用原项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

  3、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的新项目“三美股份供热系统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监管,公司与长江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武义支行”)于2019年9月10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9年9月9日,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长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江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长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峰、王海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长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长江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长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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