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9-049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9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沈煤集团为公司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高融资担保的效率,拟由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为沈焦公司平安银行综合授信6亿元(其中可用敞口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以下简称“相关期间”)。
在上述总额度及相关期间的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文件、协议(包括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将不再对具体担保另行审议。
如发生超过预计总额度的担保,则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赵光、张德辉、张兴东、陶明印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50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9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9月23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沈煤宾馆二楼会议室(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9月23日
至2019年9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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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股东授权代表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授权委托书,于2019年9月17日(周二)上午9:00-10:30,下午2:00-3:30到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按上述要求通过信件、电话办理登记手续,在参加会议时补交登记资料原件。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韩健 王莉
联系电话:024-86131586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1号
邮政编码:110000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9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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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9-051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二级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62,694,682.24元及违约金、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法”)(2019)辽01民初10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国贸”或“原告”)(本公司二级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沈阳中法递交起诉状,起诉北京国福中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福”或“被告”),请求事项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支付给左云公司的购煤款62,694,682.24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404,202.34元;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4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9月4日,沈阳中法正式受理该案。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2011年4月8日,原告与案外人左云县新云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云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JGM2011048,以下简称“煤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左云公司购买长焰煤,全年供货450,000吨,单价依据秦皇岛港口平仓市场交易价每吨下调20元。
为确保上述合同的履行,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煤炭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为煤炭合同项下的煤炭买卖价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签订合同后,因案外人左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2年9月向公安机关报案,沈阳中法已作出(2014)沈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左云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伍佰万元;程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新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经沈阳中法审理,已确定原告损失共计91,353,472.02元。刑事判决生效后,沈阳中法于2016年6月作出(2014)沈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依据刑事裁定书,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至沈阳中法申请执行立案。
执行立案后,已将扣押左云公司的财产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装卸车、铲车、筛选机、搅拌机、越野车等申请评估拍卖,左云公司财产评估价值共计19,008,878元,上述财产流拍后,左云公司以19,008,878元的价值抵债给原告;2018年2月5至7日,原告配合沈阳中法对程军、李新生的银行存款共计26,760.78元进行划扣,该部分执行款已划扣给原告;2018年6月12日,原告配合法院至大同市公安局对程军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扣划,扣划金额1,493,151元,该部分执行款已划扣给原告。在此过程中,原告还追回货款5,550,000元,北京大雄公司房产抵押款2,580,000元,经过追缴已追回28,658,789.78元。
因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及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强制措施,且被执行人左云公司、程军、李新生已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9月6日沈阳中法向原告送达了(2016)辽01执34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后,原告数次与被告沟通未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据《保证合同》之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7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