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寄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皖民初62号之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安徽省高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公司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谢冬凤、深圳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被告,就双方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事项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8月23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皖民初62号】,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8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39)。
安徽省高院受理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公司向安徽省高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19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寄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皖民初62号之一】,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准备好立案申请材料,拟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谢冬凤、深圳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第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
4、裁定内容: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谢冬凤、深圳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准备好立案申请材料,拟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目前尚未立案受理,对2019年度的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立案受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