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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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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8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了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 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自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执行该通知。

  2、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该准则自 2019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3、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该准则自 2019 年6 月 17 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相关时间要求开始执行以上变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变更涉及部分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原有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本期无影响。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相关规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本期对本公司无影响。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执行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9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合计116,226,000.00元,并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1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因上述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出保全申请。本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收到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民初108号]及保全结案通知书[(2018)宁执保28号],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0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108号], 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债务本金99,000,00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2,523,500元,违约金4,702,500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共计116,226,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欠付债务本金为基数,以18%/年为标准计付)和违约金(以欠付债务本金为基数,以6%/年为标准计付);

  2、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针梳机、精梳机等184套机器设备(详见案涉灵武动押2016-3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和灵武动押2016-6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 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李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目前正在对原告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108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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