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公告,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公告,你公司201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31 亿元,其中3.15亿元用于重大能源装备的关键部件智能制造加工项目。截至目前,重大能源装备的关键部件智能制造加工项目已实际投入 1.52 亿元,公司拟终止该募投项目,并将剩余1.37亿元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请你公司结合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公司结合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前期立项、论证情况,补充披露上述项目的具体投资规划,分项列示各细项的计划投资金额、开工及完工时间要求,实际开工时间、实际投资金额、已形成的资产等,并说明相关资产的具体产能情况、相关资产的后续安排。
二、根据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18年10月,但根据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已变更为 2019年8月,募投项目投入进度48.20%。结合上述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项目进展缓慢的原因、公司是否对市场前景、进度变化等风险进行了审慎评估,并说明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相关进度是否符合原定计划,项目的延期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三、根据公告,公司募投项目原定总投资为3.15亿元,已实际投入1.52亿元,就此可测算相应的剩余资金为1.63亿元。但剩余募集资金并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37亿元。请公司:(1)说明上述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差额资金的存放情况、用途、是否已形成相关资产;(2)若已形成资产,结合同类业务的结算模式、结算周期等,补充披露资产类型、资产形成时间、尚未支付的原因以及预计支付的时点。
四、根据公告,2018年8月公司将1.37亿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请公司补充说明该临时补流的具体用途、实际流向以及产生的效益情况。
五、根据公告,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的主要原因为,2017年度及2018年度,我国火力和水力发电设备新增装机容量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下游市场需求出现了周期性波动,并且公司现有相关产品产能已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公司自 2018年8月开始即已将上述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请公司:(1)结合公司与募投项目所在行业的整体发展与竞争格局的具体变化发生的时间,以及下游客户的实际需求与影响因素等,补充说明前期立项是否审慎,上述影响因素是否预见并充分考虑,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公告显示,2017年至2018年下游市场需求已经出现波动,公司也自2018年以来相应暂停了募投项目的投入,公司前期是否已经决定终止该募投项目,是否及时做出了必要的风险提示;(3)结合相关产品的产销量、库存量等,以及市场同类产品的供需情况,量化分析现有产能是否能够满足市场需求;(4)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货币资金需求情况、募投项目所属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说明终止本次募投项目并永久补流是否合理、审慎;(5)结合历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对“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表述,说明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审慎、及时。
六、针对1.37亿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请补充披露资金的后续安排,说明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相关资金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七、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说明在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推进和变更投向等相关事项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并就本人是否勤勉尽责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八、请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推进及终止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说明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义务。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在2019年9月6日之前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