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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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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19-075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经事后核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报告中部分内容披露有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二季度资产核销及转销的议案》

  详情参见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资产核销及转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更正后: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资产核销及转销的议案》

  详情参见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资产核销及转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

  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19-076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资产核销及转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经事后核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报告中部分内容披露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更正前:

  截止 2018 年3月31日公司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0元。本次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631.44元。

  更正后:

  截止 2019年3月31日公司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0元。本次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631.44元。

  (二)更正前:

  因本次资产核销和转销金额合计2,675,538.24 元,影响净利润总额171,969.60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50%,故《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更正后:

  因本次资产核销和转销金额合计499,884.31元,影响净利润总额9,626.59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50%,故《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

  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19-077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1、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玉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第三大股东蔡开坚先生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全部决议。相关诉讼详情参见2019年7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玉环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详情参见2019年8月5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

  公司认为玉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玉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由玉环市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10民辖终3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依法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上诉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在浙江省玉环市,应认定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玉环市,故被上诉人选择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10民辖终325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19-078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1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你公司披露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资产核销及转销的议案》等内容,独立董事梁振东、董事倪建军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并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现问询事项如下:

  一、你公司对董事勤勉进展、正常履行全部权利提供哪些必要保障。特别是对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包括并不限于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公司董事履职是否受到限制。

  二、你公司是否全面、明确告知董事其应承担的义务。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你公司与梁振东、倪建军的沟通过程及效果。梁振东、倪建军行为是否存在2019年8月28日相关公告披露信息以外的原因。

  四、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召开和决议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请梁振东、倪建军说明2019年1月1日以来,其履行公司董事职责情况,特别是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状况和或有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哪些了解、问询、核验和监督工作,其是否具备足够的履职能力,是否可以正常履行职责,投弃权票和无法保证承诺的行为是否存在2019年8月28日相关公告披露信息以外的原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你公司和相关人员就上述问询事项举证说明,于2019年8月29日前书面答复我局并予披露。

  另外,请通知你公司董事长周海涛、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代)陈国强、独立董事梁振东、董事倪建军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到我局接受监管问询谈话。”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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