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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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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61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粤0606民初17236-17252号

  1、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原告:陈悦华、麦守信、梁嘉涛等17人

  3、被告一:陈礼豪;被告二:欧浦智网

  4、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26日,被告欧浦智网发布《关于董事长向全体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增持公告》”)。

  原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烨辉钢铁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认为,被告陈礼豪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即被告欧浦智网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公司员工发出《增持公告》,诱导原告增持被告欧浦智网股份股票,由此造成的原告增持欧浦股票期间产生的亏损应由被告陈礼豪按照其在《增持公告》中的承诺承担补偿义务;被告欧浦智网在发布《增持公告》时未能依法及时完整、准确披露其自身的债务、资产、财务、涉诉等重大事项;诱导原告根据其发布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度业绩快报》中不准确的财务数据来判断其经营层面风险,又认为被告陈礼豪具备相应承诺的偿还能力,并明确表述:陈礼豪先生进行了风险排查,其目前自身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原告基于对被告欧浦智网在《增持公告》所述内容的信任和受到其发布的2017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报告的误导,参加了本次增持活动,但事实上,由于被告欧浦智网未能依法及时完整、准确披露重大事项,导致涉诉事项被披露后发生股价大幅下跌,造成原告严重亏损的客观事实;而且,原告在发生亏损后及时向被告欧浦智网提交了《申报补偿登记表》,但至今仍未获得任何补偿,这与被告欧浦智网在《增持公告》中陈述的“陈礼豪先生进行了风险排查,其目前自身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的陈述内容是明显不符的,原告认为,被告欧浦智网就原告增持欧浦股票期间产生的亏损存在明显过错和诱导,应对被告陈礼豪应支付的亏损补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礼豪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增持欧浦股票期间产生的亏损补偿款及利息人民币3,168,742.78元(利息按照应付补偿款为本金自2019年5月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补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9年6月16日为17,539.59元)。

  (2)判令被告欧浦智网对前述被告陈礼豪应支付的亏损补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6、进展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号:(2019)粤0606民初16791-16813号、(2019)粤0606民初16882号、(2019)粤0606民初16975-16995号、(2019)粤0606民初16883-16899号、(2019)粤0606民初16468-16471号、(2019)粤0606民初16951-16972号

  1、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原告:万亮华、刘庆锋、何建华等88人

  3、被告一:陈礼豪;被告二:欧浦智网

  4、事实和理由

  (1)原告依据被告一陈礼豪的倡议和承诺购买了被告二公司的股票

  ①陈礼豪向全体员工做出购买被告二公司股票的倡议和承诺。

  ②原告依据被告一陈礼豪的承诺及欧浦智网的2017年半年报购买了被告二公司的股票。

  (2)原告因购买被告二公司股票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至今未获得陈礼豪的任何赔偿。

  (3)被告一陈礼豪及被告二欧浦智网应对原告的损失曾诞连带赔偿责任。

  ①被告一陈礼豪应履行承诺赔偿原告因购买被告二股票而产生的损失。

  ②被告二欧浦智网配合陈礼豪诱导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配合陈礼豪在未履行公告承诺的情况下即辞去欧浦智网的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且拒绝配合原告向陈礼豪追索损失,导致原告的损失扩大且至今无法挽回,存在过错,依法应对陈礼豪向原告赔偿损失承诺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被告一陈礼豪的承诺购买欧浦智网的股票,并因此遭受了损失,被告二欧浦智网配合陈礼豪的行为并将其承诺公告,原告的损失至今无法获得赔偿,两被告存在共同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5、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补偿款5,701,298.4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712.2元(以5,701,298.4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4.35%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先暂计至2019年7月1日)。

  以上两项总金额为:5,744,010.6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6、进展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陈礼豪倡议员工增持公司股票事项,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董事长向全体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7)和《关于董事长向全体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2)。公司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并已多次发函陈礼豪,督促其按照承诺对亏损员工进行补偿,但均未收到回复。

  目前,诉讼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取得最终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保护公司权益,目前已聘请律师跟进相关诉讼事项,并严格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62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19年1月18日前就问询函、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对外披露。

  收到函件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函件的回复工作,并协调有关方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鉴于有关方完成对函件中涉及问题的核查尚需一定时间,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19年8月23日前回复《问询函》、《关注函》。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有部分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无法按期完成函件的全部回复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预计将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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