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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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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 牵出不寻常关系

  ST中天在今年4月和5月披露的两份公告中均表示:“公司与湖北九头风及其控股股东无股权关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未在九头风任职,双方不构成关联关系。”但是,公司8月3日和8月10日公告的两起违规担保事项,牵出了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寻常。

  与ST中天6月和7月披露的两起违规担保事项相比,新披露的两起违规担保事项中,被担保主体由之前的ST中天原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原实控人之一的黄博,转变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武汉绿能直接和间接持有湖北九头风100%股权。

  根据公告,2017年5月16日,华融资产与武汉绿能、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武汉绿能控股股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油三环将其对武汉绿能拥有的3亿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华融资产。同日,华融资产与ST中天、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保证协议》,约定由ST中天、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对《还款协议》中载明的华融资产对武汉绿能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武汉绿能已向华融资产偿还了1.15亿元重组债务本金及部分重组宽限补偿金,剩余1.85亿元重组债务本金尚未支付。

  另外,武汉绿能与ST中天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了《天然气采购合同》,约定ST中天采购武汉绿能的天然气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基于武汉绿能与ST中天的基础采购合同和20020万元的应收账款,嘉茂通与武汉绿能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由嘉茂通向武汉绿能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融资总额度为5000万元。同时,武汉绿能将上述基础合同针对付款方的应收账款20020万元质押给嘉茂通。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嘉茂通与ST中天、中天资产、薛向东、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程惠萍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后者对武汉绿能在保理主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薛向东系武汉绿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为上述保理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无可厚非,而其他7位主体基于何种商业逻辑为武汉绿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则不得而知。资料显示,陈方为邓天洲之妻,宁晓艳为黄博之妻,程惠萍与薛向东的住所地址均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还有证据将上述主体中的5位自然人与武汉绿能及其相关方“捆绑”在一起。7月上旬,法院下发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显示,武汉绿能、中油三环、湖北九头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绿能全资子公司)、湖北九头风、天门市九头风燃气有限公司、薛向东、程惠萍、邓天洲和陈方同被列为被申请人,涉案金额为1.60亿元。

  对于ST中天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大成律所称无法发表意见。主要原因是:ST中天并未对2019年1月-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无法确认公司的资金往来,无法确认合并报表范围内各法人的资产负债率等重要财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担保合同不以登记、备案或公示作为法定生效要件,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若不向第三方披露,则无法查知。

  多位上市公司董秘和律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法规角度看,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事项,还不能说明上市公司和供应商(湖北九头风)存在关联关系,要从多方面因素考虑。如果控股股东和这家供应商在商业方面一直合作而且保持一致行动,就可能构成关联关系。也有观点认为,“实质重于形式,从业务实质看存在关联。如果仔细研究,可能需要看供应商贷款连带责任的具体约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实质上’对供应商产生重大影响。”

  ST中天方面则认为,“公司、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等与湖北九头风是业务合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能因为业务合作较多就定义为‘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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