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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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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19-069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5财保1010号等材料。

  一、 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少忠

  (二)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综合授信额度RMB60,000,000,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被告一的申请开立了12张金额均为RMB5,000,000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其中11张金额RMB5,000,000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日,1张金额RMB5,000,000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6日。1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一未提供资金支付,因此被告一在原告处的相关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及账户存款余额共计RMB30,450,100.38用于银票兑付,不足部分共计RMB29,549,899.62原告已垫款,其中RMB27,087,399.62垫款到期日为2018年11月6日,RMB2,462,500垫款到期日为2018年11月8日。截止目前被告一仍未清偿该笔授信项下的剩余本金RMB29,549,898.58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二、被告三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授信本金RMB29,549,898.58、利息及罚息及复利2, 468,847.66(暂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及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及复利;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四)案件裁定

  冻结被申请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18,746.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19-070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初1466号。该案件原告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告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1号)。

  一、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经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罚息630,416.67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罚息以结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用损失295,000元;

  (三)被告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921元,由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面临支付罚息、律师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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