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公告案件均已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为各自涉及诉讼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1)变更诉讼请求后公司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支付总承包酬金及成本共计人民币130,996,986.15元,2018年12月21日前逾期付款期间利息、违约金人民币15,945,711.00元(2018年12月22日起利息、违约金:酬金部分按年利率24%计付到实际付清时止,成本部分按照年利率4.35%计付到实际付清时止),诉讼费等;(2)变更诉讼请求后设备公司涉及的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61,970,178.53元、违约金人民币34,936,967.51元、欠款利息人民币14,071,834.14元、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的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公司与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水电)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又陆续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承包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西部水电未按约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1)。
2019年4月15日,公司就本案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支付总承包酬金人民币9,578,925.77元、成本人民币121,418,060.38元,共计人民币130,996,986.15元;
(2)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其中2018年12月21日前的利息、违约金为人民币15,945,711.00元,2018年12月22日起利息、违约金,其中酬金部分按年利率24%计付到实际付清时止,成本部分按照年利率4.35%计付到实际付清时止;
(3)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207号)。
2.案件判决情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判决如下:
(1)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酬金及成本共计人民币130,996,986.15元;
(2)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9,578,925.77元酬金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年利率4.785%从2016年4月1日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以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1日计算至西部水电将酬金人民币9,578,925.77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3)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21,418,060.38元成本的利息人民币6,680,067.21元,并以年利率4.35%从2018年12月22日计算至西部水电将成本人民币121,418,060.3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513.49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77,651.35元,西部水电负担人民币698,862.14元。
(二)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设备公司与西部水电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设备公司向西部水电管理供应合同约定的设备。合同签订后,设备公司依约定组织供应了设备,并完成了安装、调试和试车,西部水电未按约定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设备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1)。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208号)。
庭审过程中,设备公司就本案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决西部水电向设备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61,970,178.53元;
(2)请求判决西部水电向设备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161,970,178.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4,936,967.51元);
(3)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设备公司支付欠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的欠款利息为人民币14,071,834.14元);
(4)请求判决西部水电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2.案件判决情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判决如下:
(1)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备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61,970,178.53元;
(2)西部水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61,970,178.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694.90元,由设备公司负担人民币96,694.90元,西部水电负担1,000,000.00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案件的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3日
●报备文件
(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207号)
(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