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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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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八十五)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52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八十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概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9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41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6名原告起诉公司,124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1名原告起诉公司、张长虹和立信所。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720,754.4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2,559,092.1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张长虹

  被告三: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917,049.2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3527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1,282.46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53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关于办理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2017年12月14日,新湖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0,000,000股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期限自2017年12月14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公告编号:临2017-212)。2019年4月22日,新湖集团将上述股份质押业务中的20,000,000股解除质押,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为380,000,000股(公告编号:临2019-034)。

  2019年8月8日,新湖集团将上述股份质押业务中的20,000,000股解除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1.01%,相关解除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新湖集团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1,64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0%;本次解质后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为360,000,000股,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总数的94.33%,占公司总股本的18.11%。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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