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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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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9-068
转债代码:113515 转债简称:高能转债
转股代码:191515 转股简称:高能转股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近12个月累计涉案金额:322,387,375.20元人民币,其中被诉金额5,644,550.74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被诉类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上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因部分案件尚未判决(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

  2019年8月9日,沈锋诉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公司”或“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人民币322,387,375.20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上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316,742,824.46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诉讼(仲裁)费等),公司被诉类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5,644,550.74元(含原告诉求的工程款、损失及利息等)。现将有关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晋城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晋城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撤诉。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无涉诉金额。

  (二)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局与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局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人民币8,687,932.98元整;(2)判决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总计:8,687,932.98元*4.75%*200天/365天=226,124.28元;(3)判决被告按照万分之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起诉之日,违约金总计:8,687,932.98元*200天*3/10,000=521,275.98元;(4)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民辖终8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三)侯俊峰与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侯俊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侯俊峰与高能公司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侯俊峰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能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400万元并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高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高能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反诉请求:(1)撤销双方于2017年4月11日签署的《终止协议》;(2)判令侯俊峰返还高能公司已经支付的708万元及利息损失(以708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侯俊峰承担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

  2018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40715号民事判决:(1)撤销侯俊峰与高能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终止协议》;(2)侯俊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高能公司返还500万元;(3)侯俊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高能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驳回高能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5)驳回侯俊峰的诉讼请求。

  侯俊峰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依法改判高能公司向侯俊峰支付400万元并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自2017年6月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高能公司负担。

  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民终9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侯俊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侯俊峰返还款项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晋城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晋城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生纠纷,原告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撤诉。目前,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五)公司与宜昌城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昌城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向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撤诉。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六)公司与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吉林市晨鸣纸业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工程款8,364,811.00元;(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2019年5月27日,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吉仲裁字第0008号裁决书:(1)被申请人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后的十日内立即给付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228,797.00元;(2)仲裁费人民币66,312.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截至公告披露日,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上述款项将于二期工程结算后一并支付。

  (七)公司与沈阳融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融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公司与沈阳融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沈阳融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高能公司偿还环保公司咨询服务费134万元以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134万元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暂计19万元)。高能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环保公司返还咨询费66万元;(2)判令环保公司赔偿损失3,899,194元。

  2018年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28030号民事判决:(1)高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环保公司咨询服务费134万元及利息(以13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驳回高能公司反诉请求。

  高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环保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环保公司赔偿高能公司保证金利息损失3,899,194元。

  2019年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沈阳融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34万元及相应利息。

  (八)廉臣、张红玉与刘祥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廉臣、张红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

  原审被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刘祥与廉臣、张红玉、高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廉臣和张红玉向刘祥偿还借款本金28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开始计算利息,一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高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廉臣、张红玉、高能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通讯费共计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廉臣、张红玉、高能公司承担。

  2018年12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02民初10789号民事判决:(1)廉臣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祥借款本金284,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2)张红玉对上述借款中的3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廉臣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祥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通讯费共计6,000元;(4)驳回刘祥的其他和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廉臣、张红玉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9年3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49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廉臣、张红玉的上诉请求。

  (九)公司与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斌等共计22位被申请人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王志斌、(3)王成、(4)王治萍、(5)雷翔宇、(6)梅菊、(7)张洪渊、(8)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绍兴华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1)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贵州得天汇信农业创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名:贵州得天汇信创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5)深圳市易合君诚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贵州贵安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7)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8)贵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9)广州红土科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21)黔西南州牂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22)贵州省冶金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投资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涉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

  (1)请求裁决撤销相关各方签订的协议,具体为:

  《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斌、载于附录1的二十位股东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斌、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红土科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关于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斌、黔西南州牂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股东协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斌、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关于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股权转让协议》;

  《王志斌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书》;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款246,322,825.22元,具体为:

  王成返还8,152,172元;

  王治萍返还8,152,172元;

  雷翔宇返还8,695,656元;

  梅菊返还9,167,504元;

  张洪渊返还1,833,497元;

  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返还8,365,655.22元;

  贵州得天汇信农业创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9,471,487元;

  深圳市易合君诚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8,996,117元;

  贵州贵安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返还16,181,532元;

  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28,335,551元;

  绍兴华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3,778,214元;

  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2,834,187元;

  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返还16,130,700元;

  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26,445,392元;

  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24,194,997元;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16,396,995.37元;

  贵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32,794,001.26元;

  广州红土科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16,396,995.3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增资款5000万元;

  (4)请求裁决第二、三项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收款之日起,以收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5)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在投资交易过程中支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股权交易服务费13.5226万元和财务尽职调查服务费10万元、资产评估服务费12万元、律师费18万元,合计53.5226万元;

  (6)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因申请仲裁而支付的前期律师费50万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王志斌、王成、王冶萍、雷翔宇、梅菊、张洪渊、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贵州得天汇信农业创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易合君诚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贵安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华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红土科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8)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截至公告披露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仲裁案件,并于近期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十)公司与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撤诉。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十一)公司与中科合成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科合成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中科合成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EPC总承包项目部液体物料储运系统防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220,643.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至实际履行日的逾期利息,以220,643.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4日为4,015.70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2019年8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京仲调字第0515号调解书:(1)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20,643.00元;(2)被申请人若逾期支付上述第(1)项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上述第(1)项款项之日止。

  截至公告披露日,中科合成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期限尚未届满。

  (十二)、沈锋与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锋

  被告:(1)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纠纷一案,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偿付所欠工程款项3,122,652.45元(全部工程款的85%扣除已支付3,988,460.01元,计算方法8,366,014.66*85%-3,988,460.01);(2)赔偿因被告的原因造成的窝工损失807,180元;支付未付工程款期间利息374,718.29元;(4)以上合计金额为4,304,550.74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被诉类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小,合计5,644,550.74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因部分案件尚未判决(裁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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