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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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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19-L073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5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汪东风撤回起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汪东风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丰南路68号6幢403号

  被告:吴联模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M5***04(7)

  被告: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大程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8号华贸大厦A座二层201房内综合室2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泓,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已变更为李燕媚女士,详见公告2019-L052)

  住所: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

  第三人:萍乡大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实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十三层

  第三人:萍乡欣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恩民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十三层

  三、判决、裁决情况

  原告汪东风与被告吴联模、被告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萍乡大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萍乡欣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汪东风于2019年4月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汪东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东风撤回起诉。

  公司对上述撤诉案件具体情况尚需进一步核实,待核实情况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初16号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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