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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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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2019-033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6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6月2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808,455,9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7,611,768.13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6元;对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照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86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64元。

  (4)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符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7日

  ■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蒙电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2.92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2.82元/股

  ●蒙电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9年8月15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19年6月20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6元(含税)。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9年6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33)。

  根据《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蒙电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蒙电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因此,蒙电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蒙电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方案,蒙电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92元/股调整为2.8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8月15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蒙电转债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停止转股,2019年8月15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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