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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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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43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2月2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初2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6号公告。

  2019年2月,公司就该诉讼案件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友好集团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该诉讼案件未进入实体程序审理。2019年7月30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19]新民初2号),泰美公司诉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将于2019年8月2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初2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4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案件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公司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已做出准许本公司撤诉的裁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无法与公司下属门店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出租方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就该项目《租赁合同》顺延一事达成一致,故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泰美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将《租赁合同》期限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公司2019年1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19-001号公告。

  2019年1月,泰美公司向乌鲁木齐沙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友好集团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2019年2月2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传票》等法律文本,泰美公司以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泰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3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泰美公司就本次诉讼向乌鲁木齐沙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次诉讼案件始终未进入实体程序审理,因泰美公司诉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部分诉讼请求与本次诉讼为同一诉讼内容,且泰美公司的起诉已被自治区高院受理并进入实体程序审理,公司本次诉讼实质已被泰美公司诉本公司一案合并吸收,审理结果以自治区高院判决结果为准,故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乌鲁木齐沙区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2019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沙区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0103民初123号之一),裁定准许本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法院已做出准许本公司撤诉的裁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乌鲁木齐沙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新0103民初123号之一)。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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