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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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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9-05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林则龙和张微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租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4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收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商案件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林则龙和张微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租赁合同纠纷案)等材料。2017年2月16日,林则龙和张微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上述案件。2019年3月,上述案件恢复审理。2019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林则龙、张微的起诉,林则龙、张微因不服裁定结果,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2月25日、2017年4月20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7-008)、《2016年年度报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2)、《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7)。

  2、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赣01民终1852号),法院认为:林则龙、张微系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其提起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原审裁定驳回林则龙、张微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2017)赣0104民初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当前暂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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